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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知名的医疗风险律师

杭州知名的医疗风险律师。前医师、现律师—章李律师,主治医师,六年临床工作经验,现为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医事法律部主任,只做医疗纠纷相关案件。本团队由医师、律师及司法鉴定人等复合型人才组成,医师--负责医疗过错,律师--负责损害赔偿。

医疗纠纷调解程序   医疗纠纷调解办公室受理医疗纠纷医患双方的调解申请,履行调解处理职责:   一、组织医疗纠纷调查,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医患双方的意图。   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三、必要时邀请相关医学、法律专家分析纠纷情况,并向纠纷双方公布专家意见。   四、调解程序   (一)、调委会应当指定1名或2名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调换。   (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聘请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三)调解应当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   (四)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做好调解笔录。   五、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   六、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告知其他解决途径。   七、分析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八、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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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事故我们能怎么做   1与医院充分协商和解   发生医疗事故,医患双方都面临难题,最高效简便的方法是双方进行实质有效的协商。通过沟通,迅速地了解双方的需求,共同解决问题。如果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即尽快签订和解协议书,并及时履行完毕或者对协议书进行公证或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从而有效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协商和解是最为和谐节约的方法,在节省人力物力成本的同时,对于及时维护患者权益、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有重要意义。   2提请仲裁委仲裁   民间仲裁以高效保密性成为许多当事人的首选,医疗事故的解决也可采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患者或者其家属在遇到医疗事故时,可以提交仲裁委,由专业的法律仲裁专家或者医疗机构仲裁专家来仲裁。   3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裁决   在遇到医疗事故后,我们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行政裁决,这是由政府作为第三方来裁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方式。行政裁决较为高效简便,裁决书也具有法律的效力,通过行政裁决解决医疗事故也是较为快捷有效的途径。   4通过诉讼维护权益   在不能与医疗机构私了的情况下,我们还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遇到的医疗事故。到法院起诉医疗机构,由国家公正处理侵权纠纷亦是十分常见的方法。当然,尽管诉讼解决更加公正,也有效地避免弱势一方被欺骗,但有时候对于要解决燃眉之急的患者而言,诉讼并非一个最高效的方法,反而加大了解决的成本和时间,长时间的奔走也会磨损患者或者家属的精力、打击信心。

医疗鉴定专家指出,尽管不少医患纠纷源自院方原因导致的医疗事故,但是患方也应该清楚,有6种状况并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应对此做无理的纠缠。   第一,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可按照医疗操作规范采取紧急救治措施。   第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医疗意外的发生是难以预料的,医护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是医护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无法预见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   第三,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的。   第四,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方引起的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第五,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行试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患者签字同意进行试验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第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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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的和解】   一、和解   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应当签订一式两份的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建议:和解协议书最好经法院出具调解书)。   医方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患方应当是由患者本人或者是其法定监护人、患者授权委托人。死者近亲属(应当是依《继承法》规定死者全体第一顺序继承人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并留存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部分医疗纠纷争议不大,经沟通、协商,由临床科室或医务人员自行向患方做出数额较小的补偿,达成的和解,应当有职能部门参与,签订协议书,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法院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也可以经“法庭主持调解”。   二、医患沟通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部分医疗纠纷中,患方情绪比较激动、难以沟通,应避免患方与当事医务人员直接接触,相关沟通程序可由职能部门及临床科室主任或指定负责人完成。   三、第三方调解   目前社会有多种第三方的调解机构,由政府联合机构、司法局、各种学会、协会、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代理公司等,成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作为第三方进行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缓和医、患双方“非此即彼”的尖锐矛盾,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具体情况分析、研讨,选择相应方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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